甘肃省修订《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文章来源:甘肃省水利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对《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19〕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征收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取消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专款专用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取消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规定,将《管理办法》中“专项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调整了资金使用比例。按照国家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新要求,根据省级层面推进一系列重大水土保持工程的实际需求,将中央、省、市、县分享比例由“1:2:1:6”调整为“1:4:1:4”,适度增加省级统筹安排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比例,全面推进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增加了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储备库建设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增加了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绩效运行监控,将其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其他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款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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